现依据学院2018年第六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做如下安排,学院各部门、各教学站务必遵照执行,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一、不再继续合作办学的函授教学站的费用清缴办法
2018年5月31日前由杨建斌副院长安排,通知教学站于2018年7月14日前清缴遗留费用;由李晓红副院长安排学籍部负责根据已交清的费用发放毕业证书。
二、直属班学生学费缴交办法
2018年5月31日前由杨建斌副院长安排,财务部负责出具直属班历年欠缴学费学生名册及2018级尚未交费学生名册,交由李晓红副院长安排教学部和学籍部,做好相应工作。
(一)由教学部负责通知,2016级学生于2018年7月14日前缴清学费,教学部根据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安排教学、考务及毕业证书发放。
(二)由教学部负责通知,2017级学生于2018年6月15日前清缴学费,教学部根据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安排暑期集中面授教学、考务工作。
(三)由教学部负责通知2018级学生,于2018年5月31日前缴交学费,学籍部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生相关学籍注册手续。
三、函授教学站2016级和2017级费用清缴、2018级费用缴交办法
2018年6月6日前由李晓红副院长安排学籍部负责,出具历年(含2018级)在籍学生统计数据,据此杨建斌副院长协调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出具教学站历年应缴费用明细,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书面(或微信、QQ)通知各教学站,要求教学站于2018年7月14日前缴清费用。李晓红副院长安排学籍部负责根据已缴清费用的教学站办理学生学籍和毕业证书发放相关事宜,教学部负责根据已缴清费用的教学站安排教学及考务工作。
四、凡以上应缴及清缴未按期完成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五、凡以上应缴及清缴未按期完成的函授教学站终止2019年合作办学,但需继续清缴相关费用。对未缴清费用的函授教学站,学院可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途径,予以收缴。
宁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