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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28 浏览量:

(宁大校发〔2015〕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方案》,以及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中央财政资助和学校自筹的专项经费单独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宁夏大学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负责按照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三条 基地预算按照学校要求编制和审批,基地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专项经费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对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重点投入。

(二)科学安排,合理支出。根据基地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做好基地任务的归并和管理,严格按照基地的管理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专题研究费用。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根据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上述培训费支出范围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标准。

第七条 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审核基础设施和家具设备等资产购置费用。确需购置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性质支出。

(二)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

(四)其他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无关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 基地经费的使用主动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财政厅监督,基地负责定期公示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基地及其具体建设单位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地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经基地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报审程序及权限。

经费使用由基地办公室主任、基地具体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基地主管校领导按照限额权限分级审批。经费使用人在申请专项费用支出时,必须按照经费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其中:

5000元以下由基地办公室主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5000元(含5000元)至5万元由基地具体建设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基地办公室主任审批;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基地具体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集体讨论决定,经其党政负责人会签后,报基地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大校发〔2015〕51号,2015年3月26日印发)

上一条:宁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经费收支标准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